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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荣成亿丰液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隋雨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亿丰液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商催字第23号申请人:荣成亿丰液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凭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隋雨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荣成亿丰液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40005122108764,出票人为朱口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院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8日、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荣成亿丰液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   磊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