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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秋凤,董事长。委托代理入:岳帝延,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翠苹,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卜广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晶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易迅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易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晶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查明涉案《预定场地协议书》合同效力,导致严重错误。晶通公司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取得的新证据即《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足以证明涉案土地全部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内,涉案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在合同无效情况下,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随之无效,易迅公司在已经收取了晶通公司返还的定金后,要求晶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易迅公司明知涉案合同存在难以履行的风险,且合同无法履行并非晶通公司单方过错,晶通公司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的情况下,要求晶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由于没有充分证据显示晶通公司就建设涉案租赁物事宜向有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申请报建且涉案租赁物确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报建手续,二审法院因此不支持晶通公司有关涉案租赁物系违法建筑、涉案合同无效的主张,并无不当。易迅公司诉请晶通公司向其双倍返还涉案定金,二审据此改判晶通公司向易迅公司支付双倍定金的差额部分,亦无不当。晶通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相关复函,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其以发现新证据为由请求再审该案,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晶通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晶通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