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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敏、陈干与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周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陈干,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周斌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陈敏,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陈干,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中学宿舍。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周斌。被告: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陈干与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周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陈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周斌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人高大喜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城南八中路13-3#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巢房证所字第013434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陈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周斌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高大喜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城南八中路13-3#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巢房证所字第01343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春宇审 判 员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