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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终字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吕海涛终结本次裁定15-596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杰,姜昊,姜焜,胡建丹,吕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5)莱阳执终字第596号局长签字:庭长签字:拟稿:尉世平发往单位:双方当事人及存档(共印6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终字596-1号申请执行人:孙风杰,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儒林村。申请执行人:姜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9号。申请执行人:姜焜,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儒林村。被执行人:胡建丹,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岔道口村。被执行人:吕海涛,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庄子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烟民四终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莱阳执字第596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董志兴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尉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