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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彩霞诉被告韩景茂陕西星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韩XX,陕西星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923号原告杨XX,女,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韩XX,男,1934年出生,汉族。代理人韩XX,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星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劳动南路旭景名园12号楼法定代表人袁振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韩XX、陕西星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