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崔玉红与刘玉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226号原告崔玉红,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冬青,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祥,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红与被告刘玉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玉红负担。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