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巍、韩英杰、吕爱英、闫建伟、赵四勇、王明峰、杨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巍,韩英杰,吕爱英,闫建伟,赵四勇,王明峰,杨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岗鹤。被执行人韩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韩英杰,女,2014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吕爱英,女,1959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建伟,女,1974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四勇,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峰,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延辉,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巍、韩英杰、吕爱英、闫建伟、赵四勇、王明峰、杨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韩巍、韩英杰、吕爱英、闫建伟、赵四勇、王明峰、杨延辉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巍、韩英杰、吕爱英、闫建伟、赵四勇、王明峰、杨延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巍、韩英杰、吕爱英、闫建伟、赵四勇、王明峰、杨延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