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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李正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李正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凯,总经理。被执行人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正有,系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曾都证字24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履行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正有在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享有49%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品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祥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