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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郑宽山与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郑宽山,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住龙海市榜山镇平宁工业区,机构代码:77292216-0。申请执行人郑宽山,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龙海市海澄镇漳崎线路,机构代码:79175807-9。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龙洋物资有限公司、郑宽山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