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776号原告:邵某甲,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邵某乙,农民。系邵某甲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甲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又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