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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浙江迷帅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75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责人:傅金雷。被执行人:浙江迷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越明。被执行人: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雄豪。被执行人:夏越明。被执行人:徐玉仙。被执行人:绍兴超特合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越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柯桥坂湖明珠公寓1幢2410室、2610室、2601室、2210室、2510室、2508室以及2幢2010室七处房产(2410室建筑面积179.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8.54平方米;2610室建筑面积187.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1.16平方米;2601室建筑面积142.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46.60平方米;2210室建筑面积179.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8.54平方米;2510室建筑面积185.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0.49平方米;2508室建筑面积112.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6.71平方米;2幢2010室建筑面积157.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1.38平方米,另加层改造;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1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