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恢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党云卿与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云卿,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党云卿,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广科,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党云卿与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党云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交付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1区凤城明珠(龙钢花园)第3栋2单元21层22103号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党云卿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已将涉案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1区凤城明珠(龙钢花园)第23栋2单元21层22103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党云卿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