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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杜春菊与任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菊,任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杜春菊,委托代理人洪庆才被告任路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杜春菊与被告任路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排期定于同年10月27日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杜春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633元,由原告杜春菊负担。审判员  于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