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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骆冬珍诉被告李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骆冬珍,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蒋顺先,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顺祥,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凌,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审理原告骆冬珍诉被告李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冬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冬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骆冬珍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冬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骆冬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进辉人民陪审员  谢冒仔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