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葛盐杰、罗彩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葛盐杰,罗彩芹,刘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5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盐杰,职业不详。被告罗彩芹(系葛盐杰之妻),职业不详。被告刘清,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被告葛盐杰、罗彩芹、刘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葛盐杰、罗彩芹、刘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190元,依法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叙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