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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竞艳与被告祝晓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竞艳,祝晓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黄竞艳,女,出生于1980年10月5日,汉族。被告祝晓练,女,出生于1992年11月29日,汉族。原告黄竞艳与被告祝晓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竞艳于2015年10月1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竞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竞艳负担。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