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竞艳与被告祝晓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竞艳,祝晓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黄竞艳,女,出生于1980年10月5日,汉族。被告祝晓练,女,出生于1992年11月29日,汉族。原告黄竞艳与被告祝晓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竞艳于2015年10月1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竞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竞艳负担。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