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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詹金龙、苏中固、杨运弟、黎远福、欧连春、杨冬秀、黄先梅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金龙,苏中固,杨运弟,黎远福,欧连春,杨冬秀,黄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93号被执行人詹金龙,男,1973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中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运弟,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朔县。被执行人黎远福,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朔县。被执行人欧连春,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朔县。被执行人杨冬秀,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朔县。被执行人黄先梅,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壮族在自治区平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詹金龙、苏中固、杨运弟、黎远福、欧连春、杨冬秀、黄先梅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詹金龙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苏中固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杨运弟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黎远福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欧连春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杨冬秀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黄先梅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和被执行人詹金龙、苏中固、杨运弟、黎远福、欧连春、杨冬秀、黄先梅应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25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詹金龙、苏中固、杨运弟、黎远福、欧连春、杨冬秀、黄先梅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詹金龙、苏中固、杨运弟、黎远福、欧连春、杨冬秀、黄先梅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