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刑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海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二初字第002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华,无业。2014年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永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华及辩护人王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被害人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赣榆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害人宋某的妻子李某经王某甲介绍找到被告人张海华希望帮忙将其丈夫宋某“捞出来”。当晚,在太仓市科教新城海运堤美美咖啡店内,被告人张海华以疏通关系需要经费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张海华仅从该笔款项中支付2万元帮李某聘请代理律师。后宋某被赣榆警方取保候审,被害人李某找到张海华索要被骗的30万元,被告人张海华以疏通关系需要继续花钱为由欲再骗被害人提供20万元资金,后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海华辩称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王某甲转给其的30万元是还之前的欠款。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海华的诈骗金额应当认定为28万元。2、被告人张海华主观恶性较小。公诉人答辩意见:被告人张海华在诈骗取得30万元后,将其中2万元支付了律师费,应当在诈骗金额中扣除,诈骗金额认定为28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期间,被害人李某丈夫宋某获悉自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江苏赣榆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通过王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海华,希望其帮忙处理。被告人张海华谎称自己是太仓市海事局公务员,认识赣榆警方的人,承诺可以通过疏通关系帮助宋某将���上在逃撤销并销案。后2014年10月22日,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赣榆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害人李某找到被告人张海华希望帮忙将其丈夫宋某“捞出来”。当晚,在太仓市科教新城海运堤美美咖啡店内,被告人张海华以疏通关系需要经费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张海华仅从该笔款项中支付2万元帮李某聘请代理律师,其余赃款均用于其私人购买汽车等挥霍一空。后宋某被赣榆警方取保候审,被害人李某找到张海华索要被骗的30万元,被告人张海华以疏通关系需要继续花钱为由欲再骗被害人提供20万元资金,后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另查明,被告人张海华于2014年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列证据证实:1、未到庭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老公宋某在2014年9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赣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当时他朋友王某甲说认识一个叫张海华的,据说很厉害,赣榆公安条线的关系可以搞定,到时候可以托他帮忙解决上网追逃的事情。2014年10月22日其老公在上海被警方抓了,王某甲就给张海华打电话,张海华让其先打30万元,保证一周内其老公可以被放出来,事成之后再打余款20万元。因为比较着急,其就开始和朋友到处借钱筹钱,直到10月23日下午凑满了30万元,当天傍晚其和王某甲一起赶到太仓的美美咖啡大厅与张海华碰面,王某甲跟他说人放出来的话钱就给他了,如果人没有放出来钱要如数退还,还让他打收条,他答应了,但是没有打收条。后来王某甲就通过他的手机银行转账,分两笔金额,一笔20万元,一��10万元转账给了张海华,张海华保证称能够疏通关系把其老公弄出来。之后张海华就带其和王某甲两个人到了太仓一家律师事务所,因为张海华说这件事情需要律师介入,写份取保候审材料,就找了一位姓陆的男律师代理。张海华就说从其转给他的30万元中抽2万元作为律师代理费用付给律师事务所,陆律师还给了其一张收据。其老公被关进去半个月左右时,其催王某甲问问张海华那边找熟人找得怎么样了,张海华就给其打电话让其不要心急,事情正在办,期间还带了律师去赣榆。之后张海华向其索要2万元费用,但是其没有给。后来其老公出来之后去了解,根本没有熟人打招呼的事情,其才知道上当受骗了。其还对被告人张海华的照片进行了辨认。2、未到庭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14年5月28日,其在连云港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赣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来其就回到了上海。9月中旬的一天,其和同学上海人王某甲说起来被调查的事情,王某甲告诉其自己在太仓有个朋友张海华在太仓海事局做海警的,老家是连云港灌南县,在连云港那边活动能力比较强。当场王某甲就用免提打张海华电话说了其的事情,张海华说公安方面的事情在连云港没有他搞不定的,具体第二天到太仓当面谈。到了第二天,其和王某甲一起到了太仓,接了张海华,张海华带他们和海事局的王局长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张海华问了其身份信息,说他手机可以上公安网,可以查其的信息,张海华就用手机查了一下,说其涉嫌非法集资已经被上网追逃了,其当时就觉得张海华是公安的人。然后张海华就说打电话给赣榆县公安局长,打完之后他就说了其的案情,说得很详细,其就相信张海华了。后王某甲对其说,张海华说把整个事情都给了结要花50万元,只要钱给了,5天内帮其网上追逃撤掉,10天内帮其销案。2014年10月22日下午,其被上海警方抓获后被连云港赣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的时候,赣榆县公安局的李队长到看守所提审其,说其的工程只要动工问题不大的,让其写了项目开工委托书。李队长还说听说其老婆在外面到处找人,要花50万元把其保出去,叫其让老婆不要给钱。11月22日下午其就被释放了,到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了,期间其老婆李某告诉其她请王某甲用手机转账给张海华转了30万元。办理取保候审的时候,张海华还给其老婆打电话说人放出来了,还要给他22万元。其把事情跟李队长说了,李队长说取保候审只要交3万元,还说取保候审也是按程序办的,不存在有人来打招呼,说其被骗了。后来张海华还一直打电话给其老婆和王某甲要22万元,其说他是骗���的,要他退30万元,他说钱他花出去了,还贴了钱。其还对被告人张海华的照片进行了辨认。3、未到庭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大概在2014年8、9月份,其在上海遇到宋某,他说因为拖欠工人工资还是非法集资什么的被连云港赣榆县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其记起来2012年在浙江认识的一个朋友张海华说他是江苏这边的海警,在连云港认识很多人,其就打电话给张海华,把宋某的事情跟他讲了,张海华说可以的,但是要到太仓面谈。隔了一两天,其和宋某就到了太仓一家饭店,宋某把事情经过告诉张海华以后,张海华打了个电话,之后就说可以解决的。过了两天,张海华打电话给其说可以解决的,其问张海华解决这事需要多少钱,张海华说要50万元,钱要先付掉,其说事情没办就付这么多钱,不同意。张海华就说那就先付30万,��后其就把这情况跟宋某说了,宋某就开始筹钱。2014年10月22日,宋某因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被上海警方抓进去了,当天其就打电话给张海华问他能不能解决这事,张海华说可以的,只要把钱拿出来就可以。其就把事情告诉宋某的老婆李某,10月23日其和李某到了太仓,其还叫李某最好做个录音,她答应了。其和张海华在太仓美美咖啡与张海华见了面,谈了一会,张海华说钱拿到后,宋某几天就可以出来,他们就把30万元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了张海华。当天张海华还带他们到一个律师事务所见了一个律师,说是给宋某办取保候审,那律师还给宋的老婆开了一张2万元的收据。过了几天,其和宋某的老婆发现事情没办成,宋某还没出来,其就催张海华,他一会说再过几天,一会又说很复杂,一直拖了近一个月左右,一个月以后宋某回来了,具体怎么出来的其不清楚,但是张海华说是他解决的,还要再送给他20万。后来其听说不是那么回事,张海华根本就没有帮忙,所以就一直催他把钱还出来,但是张海华一直说钱已经通关系用光了,而且还不够,还要钱。宋某的30万是通过其手机转账给张海华的,因为宋某的老婆没有银行卡,这30万是宋某的一个朋友借给他的。后来张海华又打电话给其说在请领导吃饭帮宋某办事情,但是身上钱不够了,就问我借2万元,其说只有1万,其就用手机转账给他转了1万元。到了11月22日晚上,张海华又打其电话借钱,还是说要请领导吃饭帮宋某办事情,其就用手机转账给他转了5000元,张海华说等宋某出来之后,会再向宋某要20万元,然后再把借的钱还给其。张海华跟其说他是海警,而且还是党员,还说过他手机可以定位,要查什么人,都可以查到。其证言还证明张海华从来没有借给过其30万元现金��其转给张海华的30万元是宋某的老婆李某的,当时李某身上没有银行卡,所以就把钱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其的银行卡上,随后其再把这30万元转给张海华。张海华知道这些钱是李某的。其还对被告人张海华的照片进行了辨认。4、未到庭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张海华是江苏连云港人,他说他以前是太仓海警支队退伍的。2014年10月23日下午,张海华打其电话让其代理上海一个涉嫌经济的刑事案件,其就跟他约好当天晚上7点左右到办公室谈。到了晚上7点多,张海华带了李某和一个叫“王总”的人、还有王总的妻子到了其办公室,李某把案件情况讲了一下,说她老公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连云港赣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李某想委托其代理这个案件,其就同意了。张海华、李某、王总的意思是要其帮宋某办理取保候审,其说连云港那边不熟悉��程序上其可以依法办理,但不保证能把宋某取保候审出来,张海华说只要其按程序办理,其他搞关系他来负责。其说代理费至少2万元,张海华说钱的事情没问题,李某的钱已经在他那里,他给其钱。然后其和李某办理了委托手续,其开了代理费收据。然后张海华在楼下一个ATM机上转账给其43000元,张海华说前段时间找其借过钱,让其先拿着用,不够再找他拿。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其和张海华、王总以及王总的妻子从太仓出发到了赣榆,第二天早上,李某也过来了。其按程序会见了宋某,了解了宋某的案件情况,把取保候审申请给了办案民警,还把宋某要转达给李某的话告诉了李某,李某问其宋某大概什么时候能出来,其说已经按程序办了,其他的要看张海华和王总了。张海华还给他战友打了一个电话,要他战友给当地公安局打招呼,能放出来就放出来,然后就回太仓了。在车上,张海华说只要宋某那边钱到位了,宋某应该可以出来。后来李某多次打其电话问宋某大概什么时候能出来,其每次就给张海华打电话,张海华每次都说赣榆那边在打招呼,应该可以出来了。过了二十天左右,李某给其打了电话说赣榆公安局要她去交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其让她去交保证金,人就可以出来了。然后其就给张海华打电话说人出来了,张海华说了什么不记得了。另外宋某出来后,张海华给其打过电话,讲到好处费的事情,大概的意思就是宋某没有被抓之前,宋某和张海华有过联系,宋某答应张海华,只要张海华找关系能够不刑拘直接办理取保候审,宋某就答应给张海华2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张海华还给其讲过,如果这个事情办好后,也会给其点辛苦费,具体多少就没说了。前期张海华应该也从宋某那边拿到钱的,具体拿到多少,怎么拿��其就不清楚了。5、未到庭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张海华是其老乡。大概在2014年9、10月份的样子,张海华找过其让帮一个叫宋某的人办取保,其就打电话给赣榆公安局的一个战友,其战友说这种事情按照程序走,其就跟张海华说打过电话了,按照程序走,请个律师好了。后来张海华催过其几次,每次就是叫其再问问,看看赣榆那边什么时候能把取保办下来,当时其得到消息,知道宋某那边应该已经请了律师,去过赣榆公安局了,其也知道这种事情通关系也没用,也不高兴再打电话给战友,就骗张海华说电话打过了,赣榆那边还在办,走程序要有段时间,后来张海华就没再打过其电话,也没有为这个事情来找过其。6、未到庭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张海华是其老公,其名下的一辆别克昂克拉轿车是张海华在2014年10月24日购买的,都是张海华经手的,其没有专门给过张海华钱去买车,张海华买车的钱从哪里来的其不清楚。张海华没有正当职业的,就是和朋友一起做酒销售和绿化什么的,有什么做什么,其也不知道有没有其他人给过张海华钱去买车。7、未到庭证人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在华苏别克4S店负责销售的。2014年10月24日上午,其以前的同事韩冠军打电话给其说有个朋友要来买辆小型SUV。到了9点左右,韩冠军和一个高个子男的过来,那个男的看了一会后选了辆红色的昂科拉,谈好包牌上路共16万,当时就刷完卡,说上他老婆的名字。其还对被告人张海华的照片进行了辨认。8、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9、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手机录音: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李某调取手机录音两段,经当庭播放,手机录音���证明被告人张海华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事实。10、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明王某甲于2014年10月23日转账30万元至张海华账户。11、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张海华处扣押到车辆及银行卡的情况。12、本院(2014)太刑二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海华于2014年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3、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海华的主体身份情况。14、被告人张海华的供述。其辩称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王某甲转给其的30万元是还之前的欠款。上述证据取证合法,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海华称自己没有实施诈骗的辩解,经查,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可证明被告人张海华对被��人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且当庭播放的电话录音也可印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故本案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海华的诈骗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本院(2014)太刑二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海华适用缓刑一年的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张海华退出赃款人民币28万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 光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人民陪审员 邵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心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