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岳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岳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现因我们双方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