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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岳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岳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现因我们双方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