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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嘎拉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嘎拉达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乌审旗。法定代表人杨慧,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嘎拉达来,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嘎拉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乌审旗佳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