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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金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与被执行,彭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蒋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元胜,男,农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彭金保,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金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于2015年6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彭金保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4)江永法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谦和审 判 员  莫海华代理陪审员  曹勤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小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