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俊生与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生,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孙俊生,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被告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168幢西段B区0915号。法定代表人阎俊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生与被告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俊生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生撤回对被告山西智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孙俊生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