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执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淑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零一医院崂山分院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109-1号申请执行人黄淑清,女,1966年4月10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零一医院崂山分院,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书锋,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黄淑清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零一医院崂山分院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750元,执行费4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零一医院崂山分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5年10月13日与(2015)崂执字第1107号案件合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零一医院崂山分院银行存款6704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5)第30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