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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鑫嘉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阴守兵、阴发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鑫嘉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阴守兵,阴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鑫嘉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董事长。被执行人阴守兵。被执行人阴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鑫嘉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阴守兵、阴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阴守兵、阴发林名下所属的长城皮卡车已经依法抵偿给申请人张家口市鑫嘉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另外,被执行人阴守兵、阴发林在银行、房管等部门均无其他财产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执字第168号张家口市鑫嘉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阴守兵、阴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