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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诉张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张凡,XX,查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岳洪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凡,男,1964年2月1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XX,女,1961年8月3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查丽华,女,1975年7月5日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告张凡、XX、查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