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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法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绰号“暴头”,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湖南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月30日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争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晓淑、人民陪审员黄新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国红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蒋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在黄泥洞林场开矿之事产生矛盾。2010年11月15日18时许,蒋某某见陈某某在鹿马桥镇金江村杨某某酒家吃饭,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蒋某甲。杨某找来两把菜刀,蒋某某与杨某二人便各拿一把菜刀将坐在湘M9AA**广本小车驾驶室里的陈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同案人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陈某某的医药费等损失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被告人杨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杨某与同案人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协议书、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人证言:证人杨X平、周X军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东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以及现场照片一组;鉴定意见: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2010)法鉴字第824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桂宾馆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粒麻古、六条冰毒。当天15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拿了150元钱给刘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忙到被告人杨某处购买麻古和冰毒。刘某某便到被告人杨某住处以15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半粒麻古和两条冰毒,随后,刘某某将购买的毒品交给谢某用于吸食。经尿液检测:被告人杨某的结果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通话详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谋取利益,侵犯了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贩卖毒品案中,也能当庭认罪,且所涉毒品数量较小,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争文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国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