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滕美芝与烟台兴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美芝,烟台兴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50号原告滕美芝,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贺先龙,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烟台市莱山区。系原告丈夫的哥哥。被告烟台兴龙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存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冲,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朝晖,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美芝与被告烟台兴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合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滕美芝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