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向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向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田坝社区花园社综合楼6号。负责人:XX俊。委托代理人:黄家利,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进,女,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向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向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海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