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瑞清与孟庆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清,孟庆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吴瑞清,男。被告孟庆彬,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山路中段。负责人张婷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清与被告孟庆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瑞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吴瑞清负担。审判员 马士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