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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郭培仁与史潞宏、卢瑞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培仁,史潞宏,卢瑞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培仁,男,1938年6月生,汉族,阳城县人,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郭燕芳,女,1976年5月生,汉族,系上诉人郭培仁女儿。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潞宏,男,1959年12月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瑞生,男,1962年9月生,汉族,阳城县人。上诉人郭培仁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培仁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培仁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培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郭培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向丽审 判 员  郭永会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