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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德东与王发武张永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东,王发武,张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1379号申请人王德东,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发武,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永武,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生,住铜陵市。王德东与王发武、张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发武、张永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武的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