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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会霞与庆阳市新丰泰农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霞,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刘会霞。被执行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东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霞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会霞借款10万元,并承担2014年8月20日至归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月利率为2.0%)。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东元因涉嫌犯罪,本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会霞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