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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梅萍、杨盛安等与韦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梅萍,杨盛安,韦启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韦梅萍。原告:杨盛安。被告:韦启成。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梅萍、杨盛安诉被告韦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梅萍、杨盛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韦梅萍、杨盛安负担。审判员  隆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