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池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