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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小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燕霞与尚现萍、李金梅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小字第35号本院2015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张燕霞诉被告尚现萍、李金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红民一小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三页第13、第14行中“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燕霞各项损失共计1122元”应更正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燕霞各项损失共计1072元”。审判员  张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