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金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亚龙、陈亚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亚龙,陈亚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金民初字第51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康保,男,汉族,该联社职工。被告陈亚龙,男,汉族,1974年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杨梅镇。被告陈亚银,男,汉族,1977年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杨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亚龙、陈亚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归还清借款本息给原告,原告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亚龙、陈亚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为440.50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