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知)初字第3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353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洛阳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区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