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临沂市广缘货运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临沂市广缘货运站,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838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彬彬,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广缘货运站。负责人马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盖龙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兆雷,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临沂市广缘货运站、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