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赵月凤、苏定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赵月凤,苏定涌,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代表人:高星。被执行人:赵月凤。被执行人:苏定涌。被执行人:汪敏。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赵月凤、苏定涌、汪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月凤、苏定涌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495995.6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70元,保全费3000元;被执行人汪敏负连带责任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月凤、苏定涌、汪敏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月凤、苏定涌、汪敏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敏与案外人葛玲玲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方山居环城东路68怡苑小区1楼南7-8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及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居世纪大道16-1.18-8(台房权证黄字第××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因涉及案外人共有,一时难以处理。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汪敏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4389.3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赵月凤、苏定涌、汪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月凤、苏定涌、汪敏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月凤、苏定涌、汪敏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烜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