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继红与华新、华月琴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继红,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797号申请执行人郑继红。委托代理人邹元,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嵩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华新。被执行人华月琴。被执行人华新伟。被执行人黄玉萍。郑继红申请执行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郑继红借款本金192391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9239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经支付的220000元利息)。二、驳回郑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0元(此款已由郑继红预交),由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负担25632元,由郑继红负担1068元。(郑继红同意其预交的25632元由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继红支付)。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利息损失及诉讼费合计为19495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扣划了黄玉萍的银行存款1071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执行费211元,余款10499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名下无公积金存款;华新、华月琴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景泉花园4号302室、无锡市香珺苑13号502室、无锡市锡梅花园15-8号及无锡市米兰花园8号101室的房屋四套;无锡市景泉花园4号302室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权利人为华郁芳,债权数额为800000元,该房屋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无锡市香珺苑13号502室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权利人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和华郁芳,债权数额分别为496000元和1500000元,该房屋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无锡市锡梅花园15-8号的商业用房设定有抵押权,权利人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华郁芳,债权数额分别为1090000元和3000000元,该商业用房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无锡市米兰花园8号101室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权利人为华郁芳,债权数额为3000000元,该房屋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首封,此案中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华新伟、黄玉萍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春潮花园205号202室、无锡市春潮花园284号101室的房屋两套,上述两套房屋均为农民安置房,本院已办理了查封。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至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所在的居住地村委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华新、华月琴、华新伟、黄玉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9390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