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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北鼎瑞置业公司与荣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鼎瑞置业有限公司,荣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湖北鼎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鼎瑞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玉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荣霞,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鼎瑞公司与被告荣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鼎瑞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瑞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鼎瑞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平红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