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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行审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刘长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审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黄莉青。委托代理人金彦。被执行人刘长久。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0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11月,被执行人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快乐购超市二楼开办诊所,于2014年12月25日14时被申请执行人查获,申请执行人查获时,被执行人正在为两名病人打吊瓶,申请执行人当场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违法行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5)第0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