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道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告道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州世纪广场项目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道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州世纪广场项目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道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人顾湘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永红,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昌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州世纪广场项目部。代表人黄磊炎、何尚欣,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道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告道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州世纪广场项目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道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荣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