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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伊宏进、伊宏龙与徐小铭、徐来洲,第三人段盛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宏进,伊宏龙,徐小铭,徐来洲,段盛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78号原告伊宏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伊宏龙,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上述二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文、肖志坚,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铭,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徐来洲,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上述二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继平,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段盛龙,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委托代理人段盛武,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宏进、伊宏龙与被告徐小铭、徐来洲,第三人段盛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宏进、伊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伊宏进、伊宏龙负担。审判员  姚以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开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