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超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690号罪犯王超,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双滦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承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51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