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文兵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人民陪审员 尚佐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