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刚之与王金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之,王金亮,仉吉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李刚之。委托代理人XX,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成云,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亮。第三人仉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之与被告王金亮、第三人仉吉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刚之负担。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