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花法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09)花法执字第62-9号徐劲松、陶娟娟、贾祖芬等31人与花垣县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庆军、石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劲松、陶娟娟、贾祖芬、颜方胜、杨祖国、艾忠全,花垣县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庆军,石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花法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徐劲松、陶娟娟、贾祖芬、颜方胜、杨祖国、艾忠全,饶恒、查立群、田卫东,吴成芝,吴先耀,唐先举,罗时森、麻艳红、王进珍、宋朝阳、张鸿、张明、刘玉莲、张世斌、石军、石瑛、保靖县毛沟镇卧当工程队、吴勤勇、张红、欧阳康理、梁红梅、白爱民、王翠香、郑开兰、廖再永。被执行人花垣县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庆军,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余庆军,男。被执行人石花红,女。关于徐劲松、陶娟娟、贾祖芬等31人申请执行与花垣县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庆军、石花红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纠纷二十二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花民初字第48、95、96号民事调解书、(2008)花民初字第107、108、141、170、202、257、262、258、314、326民事判决书、(2009)花民初字第55、164、281、307、324、325、326、327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分别给予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花垣县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选矿厂及尾矿库)进行查封。因查封的期限已届满,公司债务尚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公司的所有资产继续进行查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花垣县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选矿厂及尾矿库)进行查封。二、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花垣县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