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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严雪荣与庄金德、严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荣,庄金德,严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614号原告严雪荣。被告庄金德。被告严惠英。原告严雪荣与被告庄金德、严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雪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金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惠英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雪荣诉称,被告庄金德因做生意急需资金而于2012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承诺于2012年2月4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被告庄金德愿承担逾期利息及承担所借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但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40000元,余款70000元未还。因被告庄金德与严惠英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曾于2014年1月29日提起诉讼,后撤回诉讼。现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庄金德、严惠英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被告庄金德以借款人身份在落款签名向原告严雪荣出具一份《借条》,写明:“今有庄金德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严雪荣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小写:110000元),保证于2012年2月4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或者不全额付清,本人自愿承担所借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逾期利息(按所借金额每天1%计算给出借人)。”庭审中原告称借款于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庄金德,后被告庄金德归还本金40000元,余款70000元未付致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上述借贷关系发生于被告庄金德与被告严惠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件、《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原告严雪荣提供的《借条》可证实,被告庄金德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由被告庄金德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因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因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庄金德与被告严惠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显示系庄金德的个人债务,故依法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严惠英与被告庄金德应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因被告庄金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惠英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亦未提供反驳原告诉讼���求的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金德、严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雪荣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庄金德、严惠英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庄金德、严惠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