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衡水润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润兴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衡水润兴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清,总经理。被告: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冀衡循环工业园冀衡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英领,执行董事。被告: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衡水滏阳四路东侧、新区七路北侧ZB-0001号6幢1-5层。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总经理。被告: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新区七路北侧,滏阳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国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润兴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丽坤 关注公众号“”